闵行区知识产权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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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率:2036 作者:国民孵化器 来源:http://localhost:8080/guoming_web | ||
一、资助专利申请的代理费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每项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2、上海市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税务登记证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资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 (二)扶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后资助1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000元。 2、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后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000元。 3、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2、国外专利部门申请受理或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译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奖励发明专利授权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税务登记证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四、资助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上海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内企业。 (二)扶持标准 获得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资助企业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上海市企业专利战略制定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一次性给予100%匹配。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六、奖励发明专利转让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授权的发明专利已转让。 (二)扶持标准 1、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3%。其中,转让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3%的资助;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给予2-3%的资助;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2%的资助;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转让合同及该项纳税单复印件; 2、企业(含受让方)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奖励发明专利实施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企业。 (二)扶持标准 1、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企业已支付转让金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当年年费发票、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转让合同以及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新产品销售清单、纳税核定单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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