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y
闵行区科技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有关条例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推动本区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速闵行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区科学技术成果奖授予下列自然人和组织 (一) 在科技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科学技术 工程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区级科学技术成果奖按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分别设立一等奖(1-3项)、二等奖(6-15项)、三等奖(30项左右)。 五、成果类别设基础类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软科学。 六、区科学技术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以维护区科学技术成果奖的严肃性。 七、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聘请工业、农业、医药卫生等部门的专家组成闵行区科学技术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区科学技术成果奖评审委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区科学技术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成果管理职能部门负责。 八、基本评审标准 一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现有同类国内领先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关键性技术有较大突破或创新,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作用,有普遍的推广价值及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新增年利税500万元以上。 二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或有一定创新,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很大,有较大推广价值及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新增年利税300万元以上。 三等奖:科学技术水平属于省、市级先进水平,技术上有一定难度,关键技术有所创新,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新增年利税100万元以上。 九、各个专业的评审应根据第八条的基本评审标准和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的专业评审标准,包括奖励等级的经济效益数额和社会效益的标准。 十、凡需申报区科技成果奖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凡申报区科技成果奖的项目,必须经区科委或市级科技主 管部门通过鉴定、验收或查新检索并进行成果登记的科技成果。 (二)申报的项目必须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凡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申报科学技术成果奖。 (三)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将每个申报项目的材料和附件按规定格式整理后,编列目录,装订成册。 十一、申报程序:应按申报单位或个人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并经各镇、街道、有关委、办、局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填写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并集中进行申报。无主管部门的,直接上报区科委科技成果管理职能部门。 十二、评审程序: (一)区科委科技成果管理职能部门收到申报项目材料后,做好登记、核对和专业分类初审和形式审查工作,做好专家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二)区评委会按专业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确定授予一、二、三等奖项目。 (三)区评委会评审的一等奖项目进行审查时,采用投票表决和专业评分方式进行评定,须经区评委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获奖。 (四)经区评委会核准的各等级获奖项目予以公示。 十三、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利用该法人或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的单位。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的限额为:一等奖七人、二等奖五人、三等奖三人,均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与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文件相一致。 十四、本区科技成果奖,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经区评委会批准的各等级的奖励项目,均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额一等奖为三万元;二等奖为二万元;三等奖为一万元。 资金应如数发给项目主要完成者和主要完成单位,各级主管门不得截留。奖金分配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奖金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分配。 十五、区科技成果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其事迹可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六、本办法由上海市闵行区科学技术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National Incubator 国民孵化器 @2013 沪ICP备12012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