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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闵行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率:2357  作者:国民孵化器  来源:http://localhost:8080/guoming_web

第一条  宗旨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区战略,促进本区社会和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课题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单位

本办法适用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并由申报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统一推荐、申报。

第三条  管理机构

课题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科学合理的原则,由区科委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区科委负责组织实施课题,包括课题材料的受理及立项评审、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课题年度经费预算的总体平衡和使用监督。

第四条  支持范围

课题支持的范围包括:

1、农业科技攻关课题和发展都市型农业技术研究课题;

2、医疗、卫生、医学等技术研究课题;

3、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生态技术研究课题;

4、其他自然科学研究课题。

第五条  课题申报、评审和立项程序

    1、课题申报单位填写好申报材料,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并盖章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科委;

2、区科委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评审立项,在汇总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由区科委进行审核并提出立项和课题经费预算建议,商区财政局以确定立项课题和课题经费预算额度;

    3、课题确定后,区科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闵行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任务书”,并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课题经费。

第六条  课题经费列支范围

课题经费按以下支出范围进行预算:

    1、材料及设备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材料及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

2、委托测试化验与加工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测试、化验、加工等所支付的费用;

3、文献和知识产权事务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资料费、查新(水平)检索和与本课题相关的软件登记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专利申请费代理费等费用;

4、会务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的审查会、咨询会、论证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应控制在总课题经费的5%以内;

5、外出调研差旅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外出调研所发生的差旅费。该项费用应控制在总课题经费的5%以内;

6、专家咨询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聘请专家进行咨询和课题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应控制在总课题经费的20%以内;

7、外聘研究人员劳务费:按每天70元标准,或在文字资料提供后以稿费形式适当补贴(30-40元/千字);

8、其它必需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不支持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各类固定资产。

课题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经费支出范围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七条  课题经费的划拨

(一)课题立项后,先预拨课题预算经费的70%;

(二)项目结束通过验收审核,并结算经费后,再按实划拨课题经费余额。

(三)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课题,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区科委。在区科委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1个月内,课题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并报送区科委核批,剩余的课题费用应全额上缴区科委,继续用于安排其他课题。若由于课题承担单位主观人为因素造成课题的非正常终止或中途撤销,课题承担单位应将预拨的课题经费全额退回区科委。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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