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y
中小企业实施意见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沪府办[1999]31号)精神,按照科技创业型企业定义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小企业划分标准,结合科技产业的不同特点,特制定如下界定办法: 一、定义 科技创业型小企业是指由科技人员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营和服务的小型经济实体。 二、界定条件和标准 1、企业创办人需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有发明创造、科技管理经验,或为有一定技术专长的科技人员(包括兼职、离岗、离休、退休、待业); 2、企业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科技发展方向; 3、企业至少有3名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科技人员,有财务管理人员; 4、企业有明确的组织章程,营运规范,照章纳税,有信誉。 5、企业规模一般为在岗人员数500人以下,或按照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小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沪统字(99)162号]执行。 三、界定主管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市科技创业型小企业的界定及解释。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或科技局负责本区、县科技创业型小企业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四、界定程序 申请界定的企业,由创办人向企业注册地科委、科技局提出申请。 未申领科技经营(咨询)证书的企业,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企业组织章程(包括机构宗旨、经济性质、专业技术领域、经营范围、法人代表、资金来源、财产归属、核算形式等内容); 3、上海市科技经营咨询机构登记表(市科委统一印制); 4、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提供相应必要的证明或凭证材料。 已申领科技经营(咨询)证书的企业,递交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科技经营(咨询)证书复印件; 3、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提供相应必要的证明或凭证材料。 区县科委、科技局接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通知企业。审核合格者,发给科技创业型小企业证书,享受有关政策。科技创业型小企业证书有效期一年,期满重新验证。 五、日常管理 1、区县科委、科技局应及时了解科技创业型小企业的情况。科技创业型小企业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科技创业型小企业条件时,企业应及时向区县科委、科技局说明情况,以及时调整应享受的政策。 2、区县科委、科技局每季度将界定企业名单报市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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